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16號原告 蕭博文 上列原告蕭博文與被告 陳錫祿天龍汽車商行(改名為新展汽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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