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邱春蘭 即幻象自轉車專賣店
被   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惟依被告所提出之兩造
間之和解書第7條條載明因本和解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
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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