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2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