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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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煒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
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
110年7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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