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93號聲請人 楊勝全 即神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勝全為神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神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楊勝全即神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神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楊勝全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勝全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