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甲○○
樓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軍松山總醫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8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0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