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萬1935元,業據上訴人於起訴狀內載明在卷,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