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謝峻森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謝峻森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惟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除應遵守刑法第51條第5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之法定外部界限外,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綜合為判斷外,尚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為妥適之裁量,此為內部之界限。本件原審未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累進遞減原則,且未參酌學者 黃榮堅 提出之遞減比例,即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又法官之自由裁量於定應執行刑時,若需考量聲請人之身分地位,也需做到公平公正,讓人心服口服。茲提起本件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院就數罪併罰各處有期徒刑之案件,應整體審酌上揭各因素,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並非以單純就各罪刑度累加為原則,所定應執行刑低於各刑合併累加之刑期,實係出於「限制加重原則」下,整體審酌之結果,而非給予多次犯罪之被告寬典,以鼓勵多次犯罪。
三、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謝峻森因犯妨害自由、重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乃向原審法院聲請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而於102年6月21日就附表編號1至6共6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將該6罪與附表編號7至11之罪補充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審諸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最長之刑有期徒刑11月,並無逾越法定外部界限甚明。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所處之刑,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3至11所示9罪所處之刑,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其併計之刑度為有期徒刑2年1月,本件原審裁定附表所示各刑應執行1年11月,亦與內部界限無違。經審酌原審102年度聲字第2029號裁定僅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0月,惟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各罪,均係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原審再依其自由心證補充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尚難謂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有何違背。又抗告意旨另指稱原審裁定未參酌學者黃榮堅提出之遞減比例計算合理刑期、另舉他案被告裁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而謂法官自由裁量權未盡公平、公正云云,惟他案審定之結果或學者提出之意見,基於個案拘束原則,實不足以拘束本院,自不待言。從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珮君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史安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11應執行有│││徒刑1年1月)│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9.28.17時20分採│100.09.28.17時20分採│100.12.11│││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毒偵緝│高雄地檢101年毒偵緝│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00號│字第100號│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06.15│101.06.15│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審訴字第1332│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號│號│││││││││├────┼──────────┼──────────┼──────────┤││判決│101.06.15│101.06.15│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9969號│第9969號│第3953號││││││└────────┴──────────┴──────────┴──────────┘┌────────┬──────────┬──────────┬──────────┐│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8.22│100.10.12│101.01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第3953號││││││└────────┴──────────┴──────────┴──────────┘┌────────┬──────────┬──────────┬──────────┐│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10.31│99.10間某日│100.06.1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第3953號││││││└────────┴──────────┴──────────┴──────────┘┌────────┬──────────┬──────────┬──────────┐│編號│10│11││├────────┼──────────┼──────────┼──────────┤││││││罪名│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3至11應執行有│(編號3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99.10間某日至│││犯罪日期│100.10.21│99.12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1、15015號│第9501、150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決│102.02.01│102.0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953號│第3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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