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黃武田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盆 、 鄭乃甄 、 鄭宇竣 、 鄭乃璇 、 鄭宇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