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協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英 (即 黃丕雄 之繼承人)
黃嘉明 (即黃丕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丕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丕雄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