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代墊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