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補繳,毋得延誤,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