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永遠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永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永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3年1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多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並與其所犯之轉讓禁藥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曾逸誠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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