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本院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小字第663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規定提出記載
  完備之上訴狀2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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