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63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五個月內者,加
收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