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43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益成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益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等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原審即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向該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至15號、20號與2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所犯附表編號16號至19號與21號至2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又刑法第五十一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至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之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該項聲請。經查:本件聲請書係記載「受刑人(按即抗告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分別就編號1號至15號、20號、24號及編號16號至19號、21號至2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乙節,有聲請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見檢察官係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按「編號1號至15號、20號、24號」為一組及「編號16號至19號、21號至23號」為一組之方式,聲請原審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形式上雖為一聲請案件,然實質上係檢察官將二組獨立之定應執行刑聲請,合併於一聲請書內同時為之。則揆諸前開說明,法院自應依其聲請,就該二組部分之聲請分別予以審核及准駁(最高法院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四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刑事裁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聲字第五二九號刑事裁定、抗告人之前案紀錄表及抗告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將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按「編號1號至15號、20號、24號」為一組及「編號16號至19號、21號至23號」為一組之方式,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上開各組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組最先判決確定之日之前,且均經判決確定,而符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規定,從形式上審核均無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堪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於審酌:㈠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號至15號、20號及2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於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規定,另編號16號至19號及21號至2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合於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規定,二者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㈡附表編號1號至15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及附表編號16號至19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乙節,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刑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㈢附表編號20號至24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乙節,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聲字第五二九號刑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
㈣附表編號3號、4號、6號至8號與12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編號5號、9號至11號與13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乙節,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及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刑事判決一紙在卷可稽。㈤附表編號16號與17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乙節,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刑事判決一紙在卷可稽。㈥附表編號20號至23號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乙節,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簡字第三六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一紙在卷可稽。㈦附表編號1號至15號、20號及24號所示之罪,其執行刑之量定,不得重於上開編號1號至15號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加計編號20號及24號所示之宣告刑各有期徒刑三月,合計共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之刑期;另附表編號16號至19號與21號至23號所示之罪,其執行刑之量定,不得重於上開編號16號至19號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加計編號21號至23號所示之宣告刑各有期徒刑三月,合計共有期徒刑二年七月之刑期。㈧附表編號1號、2號、4號、5號、9號至17號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3號、6號至8號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8號至24號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各該相同類型之罪,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較高,另行為之態樣、手段、動機亦均屬相同或相類,於定應執行刑之際,應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
--等情之後,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至15號、20號及2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另就所犯附表編號16號至19號及21號至2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另各組所為執行刑之量定,亦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無違,且客觀上亦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此外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侵害之法益均係單一之個人法益,各組犯罪次數分別為十七次與七次,犯罪期間分別未及七月與五月,各組各次犯罪時間接近,原審就各組所定之執行刑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均無違,且足為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等情之後,亦認各組仍應分別量處如原審所定之上開執行刑,足見原審所為執行刑之量定,堪稱允當。
四、雖抗告意旨以:㈠連續犯廢除之後,對於部分習慣犯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現象,實務上應發展接續犯之概念,認為構成單一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㈡現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例,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四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計一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計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者;有犯詐欺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計六十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計五十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月計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計五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者;有犯偽造文書罪共一百四十七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者,足見本件抗告人所犯數罪係因未合併起訴及合併判決,因而影響執行刑之量定,實有欠公平。㈢抗告人已入監服刑年餘,而最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於民國一0六年所犯,抗告人於該案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謀求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足見抗告人已深表悔意,爰請求從輕定應執行之刑。--等為由,因而提起本件抗告。惟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執行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就被告所犯數罪於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範圍之內量定其應執行之刑,客觀上無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者,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經查:本件原審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至15號、20號及2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另就所犯附表編號16號至19號及21號至2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經核二組所為執行刑之量定既係在各組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組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而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無違,另亦未違反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足見其執行刑量定之職權行使,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㈢所載之其個人之說詞,請求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自難謂有理由。次查:
抗告人所援引之其他法院所定執行刑之情形,雖非無見,惟因個案情節不盡相同,自不足以拘束本件原審所為職權之行使,或遽認原審所為執行刑之量定有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等原則,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㈡所載之理由,認原裁定所定執行刑與其他法院所定執行刑相較顯屬過於嚴苛,而難謂公平,自亦難謂有理由。末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是否應認為構成單一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係屬實體上法律適用之問題,應循非常上訴之方式解決之,尚非審理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法院所考量之範圍,是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㈠所載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自亦難謂有理由。是依上所述,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105年6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16│││││96、19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字第3990、5010、51│││││27、59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08號│105年度訴字第708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實││││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4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08號│105年度訴字第708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判││││106年度訴字第102號││決├────┼───────────┼───────────┼───────────┤││確定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106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320號│6年度執緝字第321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1號)。│1號)。│││②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3、4、6至8、│││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2月確定。│││││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30日為警採尿│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11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偵查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案號│、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5920號│、5920號│、59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1號)。│1號)。│││②編號3、4、6至8、│②編號5、9至11、13所│②編號3、4、6至8、│││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確定。│2月確定。│││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1月││(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1日│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5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偵查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案號│、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5920號│、5920號│、59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1號)。│1號)。│││②編號3、4、6至8、│②編號3、4、6至8、│②編號5、9至11、13所│││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2月確定。│2月確定。│確定。│││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22日│105年11月2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偵查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案號│、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19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偵字第3990、5010、5127│││、5920號│、5920號│、59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號)。│1號)。│1號)。│││②編號5、9至11、13所│②編號5、9至11、13所│②編號3、4、6至8、│││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12所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確定。│2月確定。│││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4日│106年1月15日為警採尿│106年1月1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偵查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223、1696│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年度案號│、19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字第3990、5010、5127│││││、59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519號│106年度訴字第519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6年度訴字第519號│106年度訴字第519號││││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323號│6年度執字第3269號(│6年度執字第3268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107年度執更字第161│107年度執更字第161│││1號)。│號)。│號)。│││②編號5、9至11、13所│②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示之罪經原審判決定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徒刑5年2月確定。│││③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5日為警採尿│106年4月26日為警採尿│106年4月16日│││時點起至106年1月17日│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為警採尿時點間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月5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偵查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404、1405│年度毒偵字第1404、1405│年度偵字第3150號││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3號│106年度訴字第693號│106年度簡字第2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3號│106年度訴字第693號│106年度簡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41號(│6年度執字第3441號(│6年度執字第344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2│107年度執更字第162│107年度執更字第162│││號)。│號)。│號)。│││②編號16、17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6、17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6至19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徒刑1年8月確定。│徒刑1年8月確定。│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③編號16至19所示之罪經│③編號16至19所示之罪經│徒刑1年10月確定。│││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31日│105年9月26日│106年4月1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偵查機關│年度偵字第4304號│年度偵字第5356、5202、│年度偵字第5356、5202、││年度案號││5253號│525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0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3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0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確定判決│106年11月13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39號(│7年度執字第486號(│7年度執字第486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62│107年度執字第1679號│107年度執字第1679號│││號)。│)。│)。│││②編號16至19所示之罪經│②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經│②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徒刑6月確定。│││徒刑1年10月確定。│③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③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徒刑8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30日│106年6月5日│105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4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偵查機關│年度偵字第5356、5202、│年度偵字第5356、5202、│年度偵字第6946號││年度案號│5253號│525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7年度簡字第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6年度簡字第361號│107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確定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5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86號(│7年度執字第486號(│7年度執字第1679號。│││107年度執字第1679號│107年度執字第1679號│②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②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②編號20至23所示之罪,│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徒刑8月確定。│││期徒刑6月確定。│期徒刑6月確定。││││③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③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