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8號聲請人 徐于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558 號裁定(109.06.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竹司調 字第 20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