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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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8號聲請人 徐于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