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債權人 李德昌 債務人 楊鳳嬌 債務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秀霞 人債務人楊鳳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葉秀霞須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若誤繕請具狀更正(依債權人於101年4月17日之陳報狀所示,葉秀霞僅為共同借款人,非系爭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尚非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所須負連帶責任之債務人)。
二、請提供債權人可資聯繫之電話,以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