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胡瑞圓 訴訟代理人 葉志烽 被告澄湖園景湖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睿詳 被告 楊水木 共同 高天喜 訴訟代理人共同 莊秀雄 複代理人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