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建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陶建國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