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姿蓉 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全球及富邦人壽有效保單,自陳目前由弟弟支付保險費,上開保單現值新台幣(下同)130,561元。另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1年次),聲請人現與子女、父親同住,因弟弟現派駐於越南,故聲請人由負責照料父親生活起居,而由弟弟負擔房租。再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起即任職於台立牙醫診所擔任助理,每月固定薪資15,000元,無領取其他獎金,加計子女每月所領取兒少補助2,300元後,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為17,3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應以每月17,3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對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多張保單,保單現值130,561元,以聲請人原始所提更生方案計算,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為保障各債權人權益,經本院曉諭後,聲請人願更加尊節支出,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二)又聲請人自陳個人生活費加計子女扶養費共14,378元,上開金額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房租比例24.39%,即每月8,990元計算之生活費相當(子女部分與前配偶共同分擔),應為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4,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聯邦銀行│357129│16.62%│748│├─────┼───────┼─────┼───────┤│日盛銀行│86228│4.01%│180│├─────┼───────┼─────┼───────┤│中國信託│562723│26.19%│1179│├─────┼───────┼─────┼───────┤│上海銀行│265315│12.35%│556│├─────┼───────┼─────┼───────┤│玉山銀行│286371│13.33%│600│├─────┼───────┼─────┼───────┤│富邦資產│369609│17.2%│774│├─────┼───────┼─────┼───────┤│元誠第一│18794│0.87%│39│├─────┼───────┼─────┼───────┤│匯誠第一│202468│9.42%│424│├─────┼───────┼─────┼───────┤│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4500││││額││├─────┼───────┼─────┼───────┤│清償成數│15.0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