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 白麗梅 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 法扶 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2月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844,633元,但查聲請人年61歲(52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並有打零工薪資等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2年收入有打零工薪資及看顧男友家中長輩,男友給付之生活費云云,其每月之數額為何?有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每個月有支出「勞健保每期1,000元」、「手機費每月2,000元」、「看診費每2個月1,00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是否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包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