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順吉 、 李雀珠 、 張芊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張騰豐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