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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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羅玉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黃亭瑋 律師被告 唐寬
唐瑞鴻 唐春玉 唐政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87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91.5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837元=3,280,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