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永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100年度交易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補充送達之方式送達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永鴻,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應至100年11月28日即行屆滿。而其遲至100年12月21日始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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