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執字第512號),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000090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又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3月3日甲○博午94執512字第1445
7號函文1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4月12日宜檢東律94執助64字第4337號函文1紙、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94年4月7日警澳刑字第0940005715號函文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復次,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