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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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98號原告 王政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浚 超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原告請求之金額中含工資新臺幣50,149元、資遣費新臺幣3,056元、勞工退休金補助新臺幣5,12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部分請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惟原告請求健保費新臺幣683元部分,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如分別計算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1,333元,超過原應徵收之新臺幣1,000元,故以較低之金額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