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投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證責任高雄第三信
用合作社之股數、現值及其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曾擔任千真實業有限公司本家防水企業有限公司董事
,請提出聲請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起迄期間之證明文件及上開公司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並說明現持有上開公司之股數及現值若干。
⒋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及汽車行照影本。
⒌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45,000元,利息31,221元,交通費5,000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債務人 張德隆 對於聲請人應負損害賠償債權200,142元之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向太平汽車借款、日立汽車借款、世界汽車借款票貼借款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人向 江尉清楊文昭 借款之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
有無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請提出聲請人自本家防水企業有限公司取得租賃所得之租賃契約影本。
⒑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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