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昱昇財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富羊實業有限公司
6號1法定代理人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