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