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收受送達者 余泰君 係上訴人向本院陳報指定到院領取文書之送達代收人之一),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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