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 王靖淳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