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中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及機關代表人,亦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之案號,並檢附處分書及訴願書影本,復未載明期待本院如何裁判之訴之聲明,又無原告公司及負責人之年籍資料及簽名、用印等,多有缺漏,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本件不服之標的金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者,應補繳裁判費4千元;倘不服之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應補繳裁判費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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