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61號聲請人 黃素蓮 相對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勞同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經本院於85年7月27日以85年度全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85年7月27日以85年度裁全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