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14號原告 張文潭 被告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子女 張君瑋 (男,00年00月00日生)、 張君懿 (男,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子女 張又翎 (原名張君瑋,女,00年00月00日生)、張君懿(女,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上開兩名子女之記載,係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而來;惟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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