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 戴呈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菀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采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