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陳清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倫陳志偉陳葉迎陳曉媚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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