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 黃光平 現於法務部○○○○○○○(5舍上9047被告 王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4日及同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6日及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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