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 蔡陸季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裁判費6萬40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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