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
甲○之母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及反訴,關於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丙○○、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丙○○、乙○○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連帶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