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建弘證券│福王證券│D0-00-0000000-0│1│25000│││投資信託│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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