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憲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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