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附錄本案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