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其他-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其他-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1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