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84號聲請人 李吳玉女 (即 李頤生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之聲請狀,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84號聲請人 李吳玉女 (即 李頤生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之聲請狀,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