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地方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陳報原告就被告歸還「苗栗縣○○鄉○○○段656-1、749-10水保計畫」,及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原告受有相當於新臺幣若干之利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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