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0號原告 王宏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朱俊穎 律師被告 張定國
張育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0月17日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