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蔡明宸 聲請人 林婉妮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 關係人聲請人林婉妮之生父.
黃裕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蔡明宸(民國00年0月
0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婉妮(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之同意訂立收養契約書,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再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2項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蔡明宸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已向本院遞狀撤回本件收養之聲請,且經本院電話聯繫聲請人蔡明宸確認撤回真意,此有本院101年11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則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並未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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