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71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代理人 謝宗妙 相對人 黃沈桂珠
黃宗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9月21日裁定其於收受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101年10月26日訊問期日當庭諭知聲請人代理人應行補正,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