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朱有慶
蔡吉祥 相對人 張政傑
林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其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而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張政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夫妻,婚姻關係現存續中,惟其等已於民國
101年10月1日向本院登記處以101年度財登字第446號登記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完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件相對人既已辦理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完竣,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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